针对上述第(1)至第(6)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因相关控制是应对特别风险的,应当在当年测试相关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不能利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
(2)不恰当。控制测试的样本应当涵盖整个期间。
(3)不恰当。因为控制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分别测试,201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与原材料采购批准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不同,应当分别测试25个。
(4)不恰当。通过实质性测试未发现错报,并不能证明与所测试认定相关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实质性测试的结果推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不恰当。只检查财务经理的签字不足够,应当检查财务经理是否按规定完整实施了该控制。
(6)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