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第(1)项不恰当。付款安排表明30%审计费用实质是“或有收费”。
第(2)项不恰当。该项业务的质量应当由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负责。B注册会计师执行项目质量复核时,还应当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3)项恰当。(过时考点)
第(4)项不恰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保持客观性,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第(5)项恰当。
第(6)项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向技术部门咨询的情况。审计项目组与技术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应当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