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审计说明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第(1)项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没有对零余额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实施函证,也未评估这些账户是否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第(2)项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没有评估回函的可靠性。银行业务专员当场办理回函,未实施适当的核对程序和处理流程。
第(3)项不恰当。小额差异也需要进行调查。小额差异可能是由方向相反的大额差异相互抵消形成的。
第(4)项不恰当。函证程序应对的是存在认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针对的是准确性、计价和分摊的认定,无法应对存在认定。
第(5)项不恰当。对于“原址查无此单位”的异常函证,应当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对函证地址信息进行调查。应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_检查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虚构销售客户的情况,不应直接实施替代程序。
第(6)项不恰当。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因为其不是对A注册会计师的直接书面回复。当收到口头回复后,A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或实施替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