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甲公司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第(1)项不恰当。询证函应该直接寄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题目中的回函可靠性不足。
第(2)项恰当。
第(3)项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核实被询证者的信息;电子回函的可靠性存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要采用一定的程序创造安全环境。
第(4)项不恰当。函证的差异不能仅以口头解释为证据,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不符事项。
第(5)项不恰当。获取的销售合同和发票为内部证据,应检查能够证明交易实际发生的证据。
第(6)项不恰当。选取特定项目的方法不能以样本的测试结果推断至总体,仍然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