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是否与乙银行存在借款或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2)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银行询证函仅有个人签章,没有加盖银行的印章,应视为无效的询证函。
(3)不恰当。不能因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不再执行函证程序。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未对询证函的发出保持控制。
(5)不恰当。该回函存在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查明原因,而非直接实施替代程序。
(6)不恰当。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控制测试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