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包括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多家分支机构。A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承接了上市公司X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并委派B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假定存在与职业道德相关的以下情况: (1)为发展X公司为新的审计客户,A事务所接受了X公司提出的要求,以该事务所现有的办公楼为抵押,为X公司下属某分公司的三年期借款提供担保。 (2)A注册会计师是A事务所的合伙人,因其父拒绝出售所持有的X公司股票,辞去了原定的X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职务,提议由B注册会计师接替。 (3)C注册会计师曾是C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2018年11月,C注册会计师离开C事务所担任X公司的财务总监。 (4)2019年10月,A事务所接受了X公司资产评估业务。预计评估结果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为避免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A事务所与X公司商定将该项评估服务分拆为三部分,使每部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都不重大。 (5)在实施外勤审计期间,Y公司就其与X公司之间的重大财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A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D注册会计师担任X公司的辩护人。 (6)A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向X公司推销本所的非鉴证服务,并将推销结果作为晋升的重要条件。 要求: 针对上述(1)至(6)项,分别指出A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如认为违反,请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2)违反。承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处于同一分部)的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违反。A事务所与C事务所属于同一网络。C注册会计师作为网络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离职不足12个月的情况下担任审计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4)违反。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结果累积起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该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5)违反。在审计客户的法律诉讼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诉讼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将因过度推介和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6)违反。项目组成员的晋升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挂钩,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