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与集团审计相关的部分事项如下: (1)乙公司为甲集团公司的不重要的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计划在集团层面对乙公司实施分析程序,并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了评价。 (2)集团项目组对审计丙公司(子公司)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存在重大疑虑,拟通过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来消除这种重大疑虑。 (3)丁公司是甲集团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A注册会计师拟安排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丁公司的财务信息实施审计。鉴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较强,集团项目组未参与其对丁公司的审计工作。 (4)戊公司为甲集团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计划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负责对戊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要求其自行确定组成部分的重要性。集团项目组对确定好的重要性进行了评价,认为是合理的。 (5)A注册会计师认为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以及在集团层面实施的分析程序还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于是选取了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实施了审阅,以此来达到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目的。 (1)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和集团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对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计划仅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时,无须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2)不恰当。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集团项目组不能通过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消除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的影响。 (3)不恰当。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4)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应当基于集团审计的目的,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不应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自行确定。 (5)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