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食品加工上市公司甲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指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该项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A注册会计师持有甲公司市值0.5万元的股票。为保持独立性,A注册会计师在担任项目合伙人后将这部分股票赠与了其母亲。 (2)B注册会计师是ABC事务所的发起人,终身持有该事务所1%的股份,但不参与事务所的任何业务,2年前从事务所离职并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 (3)项目组成员C注册会计师3年前曾在X公司财务部门任职。2019年7月,甲公司短期聘请C注册会计师负责对财务部新入职的2名员工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工作负责。 (4)项目组成员D的父亲是甲公司分管食品设计与开发事业部的副总经理。由于这一职务与财务信息无关,ABC事务所指派D加入审计项目组。 (5)项目组成员E注册会计师的儿子通过银行按揭,按照市场价格200万元购买了甲公司出售的闲置公寓房一套。 要求: 针对上述(1)至(5)项,逐一指出上述每种情况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母亲属于主要近亲属,母亲持有审计客户的股票等同于A注册会计师自己持有,属于直接经济利益,会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2)违反。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并从事务所获得非固定金额的报酬或福利,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3)违反。指导客户员工的工作并对其工作负责属于代行管理层职责。承担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4)违反。D的父亲担任甲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审计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其工作内容是否与财务报表直接相关,D都不应加入审计项目组,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违反。该交易金额对E注册会计师及其主要近亲属而言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