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料(1)至资料(5),确定甲公司2x21年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并说明理由;计算甲公司2x21年度财务报表中应列报的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甲公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需要考虑所发行的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两项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2x21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 000+1 000×0.1=1 100(万股)。
2x21年的基本每股收益=2 200/1 100=2(元)。
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
认股权证:调整增加的净利润金额为0,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20-(10×20)×4/8]×8/12=66.67(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0,具有稀释性。
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增加的净利润金额=549.48(万元),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200×10×6/12=1 0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549.8/1 000=0.55(元),具有稀释性,且其稀释性小于认股权证。
考虑认股权证后的稀释每股收益=2 200/(1 100+66.67)=1.89(元)。
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的稀释每股收益=(2 200+549.48)/(1 100+66.67+1 000)=1.27(元);因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需要考虑这两个稀释性潜在普通股,2x21年稀释每股收益=1.27(元)。
2x20年重新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2 000/(1 000+1 000×0.1)=1.82(元)。
2x20年度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因此2x20年重新计算的稀释每股收益=2x20年重新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