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相关事项的增值税税率均为9%,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有关业务如下: (1)2×20年1月20日,A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价款50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00万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50年。当日开始以出包方式建造办公楼。 (2)2×20年1月30日,A公司取得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为66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价款为36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18万元,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供管理部门办公使用,预计使用50年。 (3)2×20年3月20日,A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000万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70年,并在该土地上出包建造住宅小区,建成后对外销售。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2×20年1月20日取得时: 借:无形资产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500 贷:银行存款 54 500 2×20年年末摊销: 借:在建工程 (50 000/50)1 000 贷:累计摊销 1 000 (2)2×20年1月30日取得时: 借:无形资产 6 600 固定资产 3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8 贷:实收资本 11 118 2×20年年末摊销: 借:管理费用 198 贷:累计摊销 (6 600/50)132 累计折旧 (3 600/50×11/12)66 (3)2×20年3月20日取得时: 借:开发成本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9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