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为B公司。2×20年,A公司向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5家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为该交易发生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中包括以下费用: ①在常年法律顾问C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之外,支付C律师事务所为增发股份而提供额外服务的相关费用约20万元; ②聘请D律师事务所对被收购的5家子公司提供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服务费约40万元; ③聘请E评估机构对被收购的5家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约20万元; ④聘请F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收购的5家子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5家子公司的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意见,会计师费用约50万元; ⑤聘请G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增股本进行验资; ⑥聘请H证券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 问题:上述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行股份进行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证券公司、会计师、评估师、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服务费,应该根据具体的服务内容和目的进行处理: ( 1)为企业合并交易所发生的服务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 2)为发行股份而发生的服务费用,应当冲减所有者权益。 本案例中: 第 ①、 ⑤项属于与发行股份相关的交易费用,应该冲减所有者权益。 第 ②、 ③、 ④项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 ⑥项:财务顾问费,应该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来判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如果 H证券公司仅提供了上述核查服务,则应该作为企业合并相关的交易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 H证券公司实际上提供了与股份发行相关的服务, 则应该冲减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