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位于北京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甲公司2×19年6月15日,与政府部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订了科技计划项目合作书。拟对甲公司的新材料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补助资金。该项目总预算600万元,其中,政府部门资助300万元,甲公司自筹300万元。政府部门资助的300万元用于补助设备费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材料费用50万元,测试化验加工费30万元,差旅费5万元,会议费5万元,专家咨询费10万元)。本例中除设备费用外的其他各项费用都计入研发支出。政府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于2×19年7月10日收到补助资金。在项目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了补助资金,其中,甲公司于2×19年7月25日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购置了相关设备。设备成本260万元,其中使用补助资金200万元,该设备使用年限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假设乙企业对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
甲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是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需要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分别进行处理。 (1)2×19年7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2)2×19年7月25日: 借:固定资产 260 贷:银行存款 260 借:递延收益 200 贷:固定资产 200 (3)自2×19年8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260-200)/10/12]0.5 贷:累计折旧 0.5 (4)对其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甲公司按规定用途,实际使用补助资金时计入损益,或者在实际使用的当期期末根据当期累计使用的资金额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总额法) 管理费用等损益类科目(净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