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税前利润均为10000万元。2×19年6月30日以5000万元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并于当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5年。按照适用税法规定,按照10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假定会计与税法均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均为零。 要求:分别做出甲公司在2×19年末和2×20年末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甲公司2×19年末、2×20年末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①2×19年末: 年末资产账面价值=5 000-5 000/5×6/12=4 500(万元)。 年末资产计税基础=5 000-5 000/10×6/12=4 750(万元)。 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4 750-4 500=25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50×25%=62.5(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62.5-0=62.5(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6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会计折旧5 000/5×6/12-税法折旧5 000/10×6/12)×25%=2 562.5(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562.5-6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62.5 ②2×20年末: 年末资产账面价值=5 000-5 000/5×1.5=3 500(万元)。 年末资产计税基础=5 000-5 000/10×1.5=4 250(万元)。 年末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 250-3 500=75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50×25%=187.5(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87.5-62.5=125(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1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会计折旧5 000/5-税法折旧5 000 /10)×25%=2 625(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625-1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