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出售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商品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客户。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商品,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32.5万元。商品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在2×20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商品。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约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做出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9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0.05×80%)2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 000×0.05×2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0.05×13%)3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0.04×80%)160 应收退货成本 (5 000×0.04×20%)40 贷:库存商品 (5 000×0.04)200 (2)所得税处理,假定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 ①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账面价值=50(万元)。 计税基础=50-50=0。 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50×25%=12.5(万元)。 ②应收退货成本 账面价值=40(万元) 计税基础=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40×25%=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000+50-40)×25%]2 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