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20年1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乙公司向其出售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合同约定,乙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该设备价款共计6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分6期平均收取,首期款项1000万元于2×20年1月1日收到,其余款项在5年期间平均收取,每年的收款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收到款项时开出增值税发票。商品成本为3000万元。假定折现率为10%,按照现值确认的会计收入为4790.8万元。假定乙公司2×20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0万元。 要求:(1)编制乙公司2×20年1月1日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乙公司2×20年12月31日的相关会计分录; (3)做出乙公司在2×20年12月31日的相关所得税处理。
(1)2×20年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 (1 000×6×1.13)6 7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790.8 未实现融资收益 1 209.2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780 借:银行存款 1 1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贷:长期应收款 1 1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000 贷:库存商品 3 000 (2)2×20年12月31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79.08 贷:财务费用 [(5 000-1 209.2)×10%]379.08 借:银行存款 1 1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贷:长期应收款 1 1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2×20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的不含税账面价值=(6 000-1 000×2)-(1 209.2-379.08)=3 169.88(万元)。 (3)2×20年12月31日的所得税处理: 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为2 000(6 000/6×2)万元;结转销售成本1 000(3 000/6×2)万元。 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为4 790.8万元,结转销售成本为3 000万元;确认的财务费用为-379.08万元。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1 169.88【-会计利润(4 790.8-3 000+379.08)+税法利润(2 000-1 000)万元】。 年末长期应收款的不含税账面价值=3 169.88(万元)。 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 169.88(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 169.88×25%=792.47(万元)。 年末存货账面价值=0。 年末存货计税基础=3 000-1 000=2 0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 000(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 000×25%=50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1 169.88)×25%=2 207.53(万元)。 所得税费用=2 207.53+792.47-500=2 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