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甲公司2×20年5月预售房地产项目收取的总价款为1410万元,该项目预计2×21年9月交房。企业按照5%的预征税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2)甲公司2×20年5月向购房者交付其认购的另一房地产项目,交房项目总价款为2265万元(其中,销项税额为165万元,已预缴113.25万元),购房者已于2×19年7月预交了房款且该企业预缴了增值税。 要求:编制甲公司2×20年的相关会计分录。
(1)事项(1)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 410 贷:合同负债 1 41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70.5(1 410×5%) 贷:银行存款 70.5 (2)事项(2)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 2 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3.5 『答案解析』企业于2×19年7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金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3.5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