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20年3月,甲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套商住两用房交换乙公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甲公司将收到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乙公司将收到的上述商住两用房作为销售部门的办公用房,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的商住两用房的账面价值为1900万元(原值为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为5450万元。 (2)乙公司换出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成本3500万元,已计提摊销额500万元),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公允价值5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5450万元。 要求:编制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
甲公司换入无形资产成本=换出资产不含税公允价值5 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900 累计折旧 100 贷:固定资产 2 000 借:无形资产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 资产处置损益 (5 000-1 900)3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