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设备)、6%(商标权)、9%(不动产)。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的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相关资产在交换前后用途不变;税务局核定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甲公司、乙公司已经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 ①设备:原值为1200万元,已计提折旧750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8.5万元。 ②商标权:初始成本450万元,累计摊销额270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8万元。 ③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630万元。 (2)乙公司换出: ①在建工程:已发生的成本为525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7.25万元。 ②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③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675万元。 (3)双方商定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乙公司收取银行存款45万元。 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甲公司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换出资产的总价值630+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0.8)-换入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47.25+支付的补价45=697.05(万元)。 换入在建工程的成本=697.05×525/(525+150)=542.15(万元)。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697.05×150/(525+150)=154.9(万元)。 (2)编制甲公司换入各项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 累计折旧 750 贷:固定资产 1 200 借:在建工程 542.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25 长期股权投资 154.9 累计摊销 27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5+10.8)69.3 无形资产 450 银行存款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