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不动产),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20年3月甲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套商住两用房交换乙公司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甲公司将收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乙公司将收到的商住两用房作为销售部门的办公用房,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的商住两用房的账面价值1900万元(原值为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公允价值5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5450万元。 (2)乙公司换出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成本3500万元,已计提摊销额500万元),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公允价值55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5995万元。 (3)乙公司收到不含税补价500万元(土地使用权不含税公允价值5500万元-商住两用房不含税公允价值5000万元)或乙公司收到银行存款545万元(土地使用权含税公允价值5995万元-商住两用房含税公允价值54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做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