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拒绝李某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赵某拒绝李某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在乙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李某出资比例仅为:1.9%(20÷(300+350+280+100+20)=1.9%),因此不符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法定条件,但李某作为乙公司监事则符合条件,因此赵某拒绝李某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