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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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

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而非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本题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了该行为时方构成“知道”撤销事由,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过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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