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并承兑,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C已经支付对价,同时甲、乙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B公司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什么方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4)若C持有汇票后,向A进行追索,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5)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0.5分)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审查汇票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必须拒绝付款。(1.5分)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1分) (3)B可以拒绝承担责任。(0.5分)因为B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如其后手背书转让,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责任。(0.5分) (4)A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由于C是已经支付对价的善意持票人,因此A不能对其进行抗辩。(0.5分) (5)不影响背书的效力。(0.5分)因为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