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 (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①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不成立。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