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1)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能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 (3)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作为背书人,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