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2)营业外支出106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当年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当年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该企业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0×75%=3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对外捐赠的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增额=(100-72)+6=34(万元)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30+34=60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04×25%=151(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20%=6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60=15(万元) 3.该企业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151+15-100=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