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乙以劳务出资,丙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后乙以A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和B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并向B公司出示了合伙企业的公章等可以证明自己享有对外代表A有限合伙企业的证件,但其一直没有向B公司交付货款。丙欠丁5万元,A有限合伙企业正好享有对丁5万元的债权,丁要求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销。后A有限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就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要求将两笔债务进行抵销的行为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B公司可以要求乙就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丁要求将两笔债务进行抵销的行为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会计考前超压卷,金考典软件考前一周更新,下载链接 www.jinkaodian.com (3)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