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欠B公司50万元的工程款。2019年4月1日,甲银行根据A公司的申请,向B公司签发一张50万元的银行本票。4月10日,B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4月20日,C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于6月5日提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于6月5日提示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能向C公司、B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3)D公司是否可请求甲银行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规定,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根据规定,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D公司不能向C公司、B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如果D公司于6月5日才提示付款,则丧失了对其前手C公司、B公司的追索权。 (3)D公司对出票人甲银行的票据权利并未消灭,可以请求甲银行付款。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