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14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1台不需安装的A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付款期为3个月。 资料二:2×14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未按时支付。2×14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70%,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逾期利息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 资料三:2×15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5万元,并在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1130万元和逾期利息5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甲公司于2×15年5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 资料四:甲公司2×14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15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购进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分录。 (2)判断说明甲公司2×14年年末就该未决诉讼案件是否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及其理由;如果应当确认预计负债,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服从判决支付款项的相关会计分录。
(1)甲公司购进固定资产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付账款 1 130 (2)该未决诉讼案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理由:①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可能性70%,满足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条件;②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逾期利息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满足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③该义务同时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预计负债的金额:5+(20+30)/2=3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5 管理费用 5 贷:预计负债 30 (3)2×15年5月8日: 借:预计负债 30 营业外支出 25 贷:其他应付款 55 2×15年5月16日: 借:其他应付款 55 贷:银行存款 55 借:应付账款 1 130 贷:银行存款 1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