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6月15日,某市科委与乙企业签订了科技计划项目合作书,拟对乙企业的新药临床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补助资金。该项目总预算600万元,其中,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资助200万元,乙企业自筹400万元。政府资助的200万元用于补助设备费60万元,其余140万元用于前期研发支出。市科委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拨付给乙企业。根据双方约定,乙企业应当按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对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资助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期满后乙企业如未通过验收,在该项目实施期满后3年内不得再向市政府申请科技补贴资金。 乙企业于2×20年7月10日收到补助资金。在项目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了补充资金,其中乙企业于2×20年7月25日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购置了相关设备。设备成本150万元,其中使用补助资金60万元,该设备使用年限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假设本例中不考虑相关税费。假设乙企业对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乙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是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需要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分别进行处理。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2×20年7月10日乙企业实际收到政府补贴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递延收益 200 (2)2×20年7月25日购入设备,设备成本150万元,其中使用补助资金60万元: 借:固定资产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借:递延收益 60 贷:固定资产 60 (3)自2×20年8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 [(150-60)/10/12]0.75 贷:累计折旧 0.75 (4)对其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乙企业按规定用途,实际使用补助资金时计入损益(总额法),或者在实际使用的当期期末根据当期累计使用的资金额计入损益(净额法)。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总额法) 管理费用等损益类科目(净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