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2×19年发生研发支出1000万元,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部分为400万元,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为600万元,假定2×20年未发生相关研发费用,该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于2×20年7月1日达到预定用途,预计可使用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 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资产的,未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175%予以税前扣除,该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及净残值的税法规定与会计相同。 (2)甲公司2×20年利润总额为5030万元。 (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4)2×20年年末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减值后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不需要变更。 要求: 计算2×20年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并写出相关会计分录。
① 减值测试前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600-600/5×6/12=540(万元)(注意: 会计口径 ) ②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540-400=140(万元) ③ 减值测试后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540-140=400(万元) ④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600-600/5×6/12) ×175%=945(万元)(注意: 税法口径 ) ⑤产生 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 545万元( 945-400),其中 14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提 的减值准备) 需要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 2×20年 应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 =140×25%=3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5 贷:所得税费用 35 ⑥ 2×20年应交所得税 =( 5 030-600/5×6/12×75%+计提的减值准备 140) ×25%=1 28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28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2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