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50万元,与之对应的预计负债贷方余额为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期初余额。甲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52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5年8月,甲公司向非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 资料二:2015年9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产品保修费用300万元,同时冲减了预计负债年初贷方余额200万元,2015年年末,保修期结束,甲公司不再预提保修费。 资料三: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18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逐项分析说明甲公司每一交易或事项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如无影响的,也应明确指出无影响)。 (3)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逐笔编制甲公司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 (4)计算确定甲公司利润表中应列示的2015年度所得税费用。
(1)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9 520+500-200+180=10 000(万元) 2015年的应交所得税=10 000×25%=2 500(万元) (2)资料一,属于非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无影响。 资料二,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减少20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50万元。 资料三,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增加18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45万元。 (3)资料二: 借:所得税费用 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资料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5 贷:所得税费用 45 (4)甲公司利润表中应列示的2015年度所得税费用=2 500+50-45=2 5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