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16年年初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均为0。2×16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假定甲公司未来年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满足税收优惠条件,自2×17年1月起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调整为15%。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1)2×16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估计相同。 (2)以银行存款向关联企业捐赠10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3)甲公司当年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成本为1400万元,2×16年年末其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4)2×16年甲公司违反环保规定应支付罚款100万元,罚款尚未支付。税法规定,违反环保规定的罚款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16年度应交所得税的金额。 (2)计算甲公司2×16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 (3)编制甲公司2×16年度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 事项(1),2×16年度固定资产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600×5/15=200(万元),税法上计提的折旧额=600/5=120(万元),应纳税调增80万元(200-120); 事项(2),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00万元; 事项(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所以2×16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00万元(1800-1400),应纳税调减; 事项(4),违反环保规定的罚款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0万元; 甲公司2×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80+1000-400+100=2780(万元); 甲公司2×16年度应交所得税=2780×25%=695(万元)。 (2) 事项(1),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600-200=400(万元),计税基础=600-120=48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万元(480-40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80×15%=12(万元); 事项(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800万元大于其计税基础14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0万元(1800-140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00×15%=60(万元); 综上考虑: 甲公司2×16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为12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为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