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9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25万元,与之对应的预计负债贷方余额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期初余额。甲公司2×19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476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19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19年7月,甲公司向非关联企业捐赠现金250万元。 资料二:2×19年8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产品保修费用150万元,同时冲减了预计负债年初贷方余额100万元。2×19年年末,保修期结束,甲公司不再预提保修费。 资料三: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9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计算甲公司2×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逐项分析甲公司每一交易或事项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如无影响,也明确指出无影响的原因)。 (3)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逐笔编制甲公司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 (4)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计算甲公司利润表中应列示的2×19年度所得税费用。
(1)2×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4760+250-100+90=5000(万元); 2×19年度的应交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2) 资料一,对递延所得税无影响。 分析:非公益性现金捐赠,本期不允许税前扣除,未来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抵扣,未形成暂时性差异,形成永久性的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料二,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分析:2×19年年末保修期结束,不再预提保修费,本期支付保修费用150万元,冲减预计负债年初余额100万元,因期末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转回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 资料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2.5万元。 分析:税法规定,尚未实际发生的预计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可以抵扣,因此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9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2.5万元(90×25%)。 (3) 资料一: 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资料二: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资料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 贷:所得税费用 22.5 (4)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25-22.5=2.5(万元);2×19年度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1250+2.5=12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