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变,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18年1月1日,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甲公司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18年10月1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60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200万股,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初始入账金额一致。 (2)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60万元。 (3)甲公司2×1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500万元,税法规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转让时一并计入转让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除该事项外,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4)2×19年3月20日,乙公司宣告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3元,2×19年3月27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2×19年3月31日,甲公司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60万元。 (5)2×19年4月25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转让,转让所得648万元存入银行,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18年10月10日购入乙公司股票的会计分录。(“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应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 (2)编制甲公司2×18年12月31日对乙公司股票投资期末计量的会计分录。 (3)分别计算甲公司2×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19年3月20日在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的会计分录。 (5)编制甲公司2×19年3月27日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6)编制甲公司2×19年4月25日转让乙公司股票的会计分录。
(1)2×18年10月10日购入乙公司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2)2×18年12月31日期末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60-600)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 (3)2×18年应纳税所得额=1 500-60=1 440(万元) 2×18年当期应交所得税=1 440×25%=360(万元) 2×18年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万元) 2×18年所得税费用=360+15=375(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6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4)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0×0.3)60 贷:投资收益 60 (5)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股利 60 (6)转让乙公司股票: 借:银行存款 648 投资收益 12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600 ——公允价值变动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