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A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09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A公司开发的一栋写字楼于开发完成的同时开始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期为2年,每年收取租金400万元,租金于每年年末收取。 (2)2010年1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写字楼的造价为6000万元。 (3)2010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6600万元。 (4)2011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6300万元。 (5)2012年1月1日,租赁期届满,A公司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为了提高该写字楼的租金收入,A公司决定于当日起对该写字楼进行装修改良。 (6)2012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改良工程完工,共发生支出600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完毕,即日按照租赁合同出租给C公司。 (7)对于该项房地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3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8)各期租金均已按期收到;假定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假定投资性房地产改良期间税法上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1)编制A公司2010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分录; (2)编制A公司2011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分录; (3)编制A公司2012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分录。
1.①2010年1月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 000 贷:开发产品 6 000(1分) ②2010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1分)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1分) ③2010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6 600万元,计税基础=6 000-6 000/30=5 8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1分) 2.①2011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1分)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1分) ②2011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6 300万元,计税基础=6 000-(6 000/30)×2=5 6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200万元,期末余额=(6 300-5 600)×25%=175(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1分) 3.①将投资性房地产转入改良: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6 3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 000 ——公允价值变动 300(1分) ②发生改良支出: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600 贷:银行存款 600(1分) ③改良工程完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 9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6 90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