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提出防火间距不足时可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材料中木器厂房与锅炉房、金属抛光车间厂房的防火间距均为12m,不符合要求。木器厂房与锅炉房防火间距应为14m,与金属抛光厂房应为15m。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消防车道两侧建筑至少要保证5+5+4=14m的距离要求,即消防车道净宽至少4m,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图中可知,消防车道两边建筑防火间距为12m,故不符合要求。
防火间距不足时可采取的技术措施:
措施①:将锅炉房或木器厂房的耐火等级提高到二级,同时将金属抛光厂房南侧的外墙改造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此时木器厂房与锅炉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金属抛光厂房与木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措施②:将木器厂房的耐火等级提高到二级,且其北侧的外墙改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需要将北侧的门、窗、洞口封堵,修改疏散设施),屋面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无天窗,此时木器厂房与锅炉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金属抛光厂房与木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措施③:将木器厂房的耐火等级提高到二级,且其北侧的外墙改造为防火墙,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卷帘,此时木器厂房与锅炉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金属抛光厂房与木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措施④:将木器厂房、锅炉房两面相邻的外墙改造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此时木器厂房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1-25%)=10.5m。同时将金属抛光厂房南侧的外墙改造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金属抛光厂房与木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措施⑤:将木器厂房东侧的外墙改造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需要将东侧的门、窗、洞口封堵,修改疏散设施),此时木器厂房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同时将金属抛光厂房南侧的外墙改造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金属抛光厂房与木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