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逐一分析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1)~(4)项规定是否妥当?并分别说明理由。
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1)~(4)项规定是否妥当的判断及理由:
第(1)项规定妥当。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2)项规定不妥当。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3)项规定: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按废标处理,妥当。理由: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报价低于最低投标限价的,按废标处理,不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4)项规定妥当。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d。《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高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因此,该规定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