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D、投标人F的做法是否有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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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D、投标人F的做法是否有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1)D按材料的含税供应价格加运费作为材料单价用于组价计算,不妥。

理由:D应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的价格作为清单组价依据,还应考虑采购保管费和材料损耗等成本。

(2)F按材料暂估单价8%计入综合单价,不妥。

理由:材料暂估单价由招标人确定,投标方不得修改,否则废标。

F报工期六个月,不妥。

理由:F应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报180天,否则可能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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