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逐一分析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的(1)——(5)项规定是否妥当,并分别说明理由。
(1)“招标人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活动”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踏勘。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招标人拒绝回复”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投标人报价时必须采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额定中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不妥。投标人可依据本企业定额、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4)“招标人将招聘请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开标后评标前开展清标活动”妥当。没有法律、法规、条例限制招标人这样做。招标人可招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开标后评标前开展清标活动以减少评标工作。
(5)“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幅度超过30%的,投标人在评标时须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报价较低的理由,并提供证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的,并认定为废标”妥当。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过低,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