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投资一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为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事件2:资格预审时,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了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事件3: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要求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事件4: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3人、招标人代表1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组成。事件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问题】1.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主要依据。2.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3.说明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哪些内容?4.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5.指出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主要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其他的相关资料。
2.事件1中:“改为邀请招标方式”不妥;理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项目技术复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事件2中应审查内容包括: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情况;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3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事件3中:“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不妥;理由: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求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不妥;理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事件4中:“开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妥;理由:评标委资会应于开标前组建。“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评标委资会”不妥;理由: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不妥;理由: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
5.事件5中:“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不妥;理由:确定中标人后,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不妥;理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妥;理由:应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