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如下:(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奖或罚均为3000元/天(已含税金)。(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以上时,调整综合单价。(3)规费费率3.55%,税金率3.41%。(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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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如下:(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奖或罚均为3000元/天(已含税金)。(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以上时,调整综合单价。(3)规费费率3.55%,税金率3.41%。(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元/工日。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工作B和I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50工日。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经承发包双方商定,使I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天,增加赶工措施费3500元。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工作拖延了5天,因天气炎热。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问题】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2.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3.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

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C工作的TF=7天,延误10天超过了其总时差。

事件2: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赶工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这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理由: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不能提出工期索赔。理由:因在C工作延误10天后,G工作的TF=3天,延误(1900-1750)/(1750/35)=3天超过了其总时差。

2.事件1:C工作的TF=7天,事件1的工期补偿=10-7=3天。

事件2: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3: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4:工期补偿为0天。

故合计工期不长3天,实际工期为:110+3-2=111(天)。

3.事件1:工作C的人员窝工费:50×50×1.0355×1.0341=2677(元);

工作Ⅰ的机械闲置补偿费:1000×50%×10×1.0355×1.0314=5354(元)

总补偿费:2667+5354=8031(元)

事件2:补偿费为0天。

事件3:补偿费为0天。。

事件4:工作G增加工作量:1900-1750=150(m3)其中50m3(工期一天)无需赶工,100m3需要赶工,所以,工作G的费用索赔为:(50×300+100×360)×1.0355×1.0341=54611(元)。

工期提前奖为:3000×26000(元),故费用追加额合计为:8031+54611+6000=68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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