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分析事件一、二、三对总工期的影响,并计算施工单位可获得的工期补偿。
事件一中,工作D为非关键工作,总时差为10,其对总工期的影响是延误8-10=-2天。
事件二中,工作F为关键工作,其对总工期的影响是延误8天(1分)。
事件三中,工作E为非关键工作,总时差为10,其对总工期的影响是延误15-10=5
故工作D、E、F延误对总工期的影响是使总工期延长max{5,8}=8天。
施工单位可以就事件一、三导致的工期延误提出工期补偿要求,不能就事件二导致的工期延误提出工期补偿要求。施工单位可获得的工期补偿为max{-2,5}=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