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简要说明正确做法。
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不妥之处一:专家组成员包括该项目的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施工单位技术人员2名和2名高校专业技术人员。
正确做法:专家组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各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审查论证会。
不妥之处二:会后施工单位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组织实施。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