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对46号),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说明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不妥。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对46号),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说明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不妥。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