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上述分包行为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并说明相应理由。
不妥一:A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
理由:根据相关法规,总包单位A不能将主体结构分包给B单位,此行为是违法分包行为,A单位应自行施工主体结构。
不妥二:公共园林绿化分包给C单位(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进行施工)
理由:根据相关法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此分包属于转包行为。
不妥三:自行施工的8栋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
理由:根据相关法规,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施工材料应由总包单位A负责,不应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