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事件1,指出表2中评审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并说明理由。
表2中评审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合理之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85%~100%之间。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七部委30号令)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不合理之处:获得Q省“青山杯”的得1分。
理由:招标文件不得以本区域奖项作为加分项。
(3)不合理之处:投标人业绩以施工合同为准。
理由:投标人业绩除施工合同外,还包括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