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事件四中发包人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不妥之处1:发包人以暂列金额600万元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列出。
理由:该600万元为建设管理设施的费用,应列为暂估价项目。
不妥之处2: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施签订合同。
理由:管理设施在总承包商的工程量清单内,应该是总承包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指出事件四中发包人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不妥之处1:发包人以暂列金额600万元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列出。
理由:该600万元为建设管理设施的费用,应列为暂估价项目。
不妥之处2: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施签订合同。
理由:管理设施在总承包商的工程量清单内,应该是总承包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