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指出并改正事件五中导(截)流验收组织的不妥之处。
项目法人主持验收不妥,应由竣工验收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妥,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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