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二的责任方为发包人,该工作为关键工作,总时差为90天,不影响总工期,所以顺延工期20天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增加费用2万元的索赔要求合理。
事件二的责任方为发包人,该工作为关键工作,总时差为90天,不影响总工期,所以顺延工期20天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增加费用2万元的索赔要求合理。
事件二的责任方为发包人,该工作为关键工作,总时差为90天,不影响总工期,所以顺延工期20天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增加费用2万元的索赔要求合理。
事件二的责任方为发包人,该工作为关键工作,总时差为90天,不影响总工期,所以顺延工期20天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增加费用2万元的索赔要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