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件二,分析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1)未能及时提供场地属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提出索赔赶工费2万元是合理的;
(2)未能及时提供场地属于发包人原因,由此导致C1工作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经分析C1的总时差为4个月,C1工作按原计划最早可能开始时间为2006年3月1日,故超出总时差10天,所以承包人提出索赔10天工期是合理的。
根据事件二,分析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1)未能及时提供场地属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提出索赔赶工费2万元是合理的;
(2)未能及时提供场地属于发包人原因,由此导致C1工作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经分析C1的总时差为4个月,C1工作按原计划最早可能开始时间为2006年3月1日,故超出总时差10天,所以承包人提出索赔10天工期是合理的。